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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加强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2010-6-3 下午 02:11:12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认真落实四川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十二五” 安全生产规划》和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将公路防护栏建设列为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直接、**现实利益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公路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一是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二是要落实分工;明确责任;三是要认真排查,科学规划;四是要强化保障,严格实施;五是要大力宣传,加强教育。

  《意见》明确,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由市(州)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各地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关进行了具体分工安排。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和省政府领导要求, “十二五”时期,四川省盆周山区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安装10000米波形护栏;平原及丘陵地区每县(市、区)每年至少安装6000米波形护栏,实现全省旅游景区的安全隐患路段全部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全省县级以上公路安全隐患路段完成波形护栏或带钢筋的防撞墙建设。

  《意见》要求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全面排查确认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安装情况,掌握本地区应安装和已安装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底数。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在此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牵头编制“十二五”波形护栏安装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保障资金投入;严格质量管理;强化监督考核;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在质量管理方面,凡新改建的国、省、县、乡公路要按照“三同时”的原则,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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